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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服务
哪些情况可以按照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8-01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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