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