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01


补助对象:纳入我市深化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原农村住宅已经拆除完毕,放弃实物安置后在指定补助区域内跨县区购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含二手商品住宅),不含其他类型住宅及附属用房。
补助范围:农户搬迁和购房时间位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间,其中搬迁时间以搬迁协议签订日期为准,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各地受理补助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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