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5-14


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制度。
(一)贷款初审
1. 初审人员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确保办理业务准确、合规;
2. 初审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材料原件扫描存档提交复审;审核未通过的,应向借款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或补正方式。
(二)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应严格审核业务的准确性、合规性;对于未通过复审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复审人员应退回申请并注明原因。
(三)贷款签约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
因借款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结公积金贷款手续或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超过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该笔公积金贷款申请,待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
(四)贷款抵押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应审核抵押资料是否完整,协助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在确认公积金贷款抵押落实后,完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录入。
(五)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应进行总体把关,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批意见;未审核通过的,应注明原因。
(六)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划款通知书》要求,当日将借款资金划转至收款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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