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5-23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或相应的电子证照。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1. 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 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4.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5. 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银行账户。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1.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2. 税收完税证明(放款前提供);
3. 卖方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 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5. 买方(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6. 买卖双方在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银行账户。
(三)其他材料
1.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另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离异或再婚家庭抚养两个及以上小孩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能证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2. 异地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及近6个月缴存流水;
3. 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学信网证明;
4.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A、B类等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英才卡等证明材料;
5. 购买法拍房的,另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6.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等材料已规定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自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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