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提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