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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2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乡土人才培育评价制度建设,进一步支持我市乡土人才职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宿迁市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422

宿迁市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引领服务发展“五联五强”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116号)要求、《关于印发〈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19号)精神,推进乡土人才职称评定,健全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我市乡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对应名称为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乡村振兴技艺师。

第三条 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注重乡土人才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面向全市扎根在基层、活跃在民间,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经营能人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分为技艺技能、技术应用与推广、经营管理三类。

第三章考核认定委员会

第六条 宿迁市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下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是负责考核认定乡土人才能力、业绩的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政策,组织开展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考核认定结果。

第七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组成。主任委员库由5名以上本职称系列或相近系列具有高级职称、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由本职称系列或相近系列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2

第四章申报推荐和受理审核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受理考核认定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提交考核认定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公示;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直接报送至所属县、区职称主管部门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及以下单位的申报材料,应经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组织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从事专业、数量等具体情况,召开考核认定会议,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面试答辩、现场查看、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根据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考核认定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考核认定工作期间不得向外泄露考核认定内容,不得私自接收申报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考核认定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考核认定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考核认定委员会通知其回避。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会议结束后,考核认定委员会主任对考核认定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考核认定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 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通过考核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考核认定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取得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的,与工程系列对应的专业,经考核认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同时授予工程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与工艺美术系列对应的专业,经考核认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同时授予工艺美术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与农业系列对应的专业,经考核认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同时授予农业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流动到事业单位的乡土人才,其对应授予的职称应经同级转评后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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