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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2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乡土人才培育评价机制,规范开展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养一批懂技术、接地气、有特色的乡土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422


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乡土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加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土人才“三带两助”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人才引领服务发展五联五强行动方案》(宿办发〔2021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对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和能力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规范,对乡土人才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乡土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评价服务乡土人才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培训学院、技工院校等社会组织,下同)。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要贴合乡土人才工作实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   

第二章评价机构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已建立乡土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以上岗位的乡土人才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三)拟开展评价的乡土人才相关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六)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二)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工作,或具有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和基础,质量信誉良好;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

(五)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八条评价对象为乡土人才,包括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其他各类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社会上的各类乡土人才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规模以上企业、培训学院、技工院校等评价机构在人社部门指导下,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牵头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五章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可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实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用人单位可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实操、业绩评审、现场作业评定、技能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免考理论考试,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第六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评估。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上传基本条件清单。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围。

(二)信息发布。通过评估的,由市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录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等。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范围目录有效期为2年,实行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评价机构按下列程序开展评价活动:

1.制订方案。评价机构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委托评价协议等。制定的方案须提l 5个工作日上传到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

2.实施评价。评价机构按照实施方案,根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评价工作;

3.质量督导。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评价主体对评价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每批次安排具备资质的质量督导员对评价考核全过程进行内部质量督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市人社部门、各县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安排具备资质的质量督导员对评价机构考核过程进行外部质量督导。

4.结果认定。评价机构在评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供完整有效的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考评员签字的成绩确认表或者经企业盖章的成绩公示表、内部质量督导表、能够看清每位考生的理论、实操监控视频影像资料等材料,人社部门结合外部质量督导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确认通过成绩。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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