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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4319506/2024-00530 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8-15
文号 宿建议字﹝2024﹞27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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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2号建议的答复

许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提高答复质量,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承办责任,明确联络员和具体承办人,做到早布置、早办理、早落实。您的建议我局已认真研究办理,建议充分采纳,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公安局会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和规定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关于您提出的4项建议我们采纳了4项并已全部落实到位。

一、关于您提出的“加快建设充电设施”的建议

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核查充电设施建设,坚持全过程跟踪检查各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提醒建设方按照规划部门的审批内容建设充电设施设备,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改正,确保充电设施设备按要求建设到位。

为深入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

设,保障电动自行车便捷安全充电,规范集中充电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822号,以下简称822号),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75号,以下简称975号)对“服务费”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822号和975号文件规定,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其中: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以不满1千伏为例,下同,为0.5483元/千瓦时)。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1:00)上浮0.03元/千瓦时(即0.57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1: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即0.3783元/千瓦时)。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充分考虑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按充电量计费的服务费一般每千瓦时不超过0.20元,按充电次数计费的服务费每次不超过0.10元。上述服务费收费标准,仅供充电设施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等协商制定服务费时参考,不具强制性,不改变服务费的市场调节价属性。服务费经协商制定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二、关于您提出的“强化电动车充电管理”的建议

自“2•23”江苏南京雨花台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以来,我局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迅速开展全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相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全市共1012个住宅小区,其中99个小区中有505幢含架空层(有75幢含内天井);市区有45个小区257幢含架空层(有26幢含内天井)。目前,全市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240幢,其中已安装硬隔离128幢,停止使用112幢,已全部整改完成。

持续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依托全市164个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站,整合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5部门力量,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充电,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等问题。今年以来,各县区城管部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楼道和电动自行车上楼12008起,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组织开展“百警进万家”活动,消防部门和属地村居社区,深入住宅小区、群租房等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并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违规充电等问题,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安装电动车阻车系统,纠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截至目前,已排查居民小区1050个,推动建设电动车充电棚2553处,整改隐患830余处。积极会同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集中清查;重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配合相关部门清理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责任人开展批评教育,依法受案调查、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关于您提出的“电梯管理”的建议

一是指导使用、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类别。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电梯加装阻车系统根据其接线方式对电梯安全影响的大小,将其分为一般修理和重大修理。声光报警方式(系统实时发出语音提示和灯光报警,不与电梯接线)的阻车系统不纳入电梯施工范畴。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已告知要加装电梯阻车系统的使用、施工单位做好指导工作,邀请电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施工类别予以明确,便于后期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督促使用、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的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前告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其中,涉及重大修理的,应经检验机构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为此,对于涉及电梯修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住建、城管等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告知程序;在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自主申请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帮助其取得电梯制造厂家授权;对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及时协调法定检验机构对其项目开展监督检验。对于在系统推广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建议

为了增强居民的安全和文明意识,指导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物业企业通过小区宣传栏、显示屏、海报、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向居民普及电动车安全使用和充电知识,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安全的使用习惯。

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综合执法进小区的月度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各县区城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宣传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用电用气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公众安全知识宣传4082起,督促物业服务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应急逃生演练等557起。

广泛发动民辅警、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等群防群治力量投入防火宣传,通过在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利用横幅、靠牌、显示屏宣传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小知识,发放《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宣传攻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截至目前,共发放《告知书》2.7万余份、制作宣传靠牌390余个。

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县(区)根据建设计划明确目标,挂图作战,有步骤分批建设集中充电场所,缓解电动自行车充电压力,减少火灾隐患风险;督促属地常态化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

          

联系人:叶尚

联系电话:84387393



抄   送: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人代联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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