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14319506/2024-00569 | 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城乡建设(含住房) 议案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建议字﹝2024﹞3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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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答复
倪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提高答复质量,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承办责任,明确联络员和具体承办人,做到早布置、早办理、早落实。您的建议我局已认真研究办理,建议充分采纳,严格按制度、程序和规定做好相关办理工作。
一、关于您提出的“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建议
2021年《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再次修订实施以来,我市以加强社会治理、美化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创新服务模式,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向现代化服务业转型升级,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日趋丰富,服务品质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物业行业在促进社会稳定、改善居住环境以及助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托管的区域,其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明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您提出的“明晰责任和义务”的建议
根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发改、资规、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3年,制定出台《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纪委推动、住建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精准施策、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由我局牵头开展物业企业规范化、房屋质量维修整治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物业收费、电梯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市城管局牵头开展违章搭建及毁绿整治专项行动,市公安局牵头开展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配合部门涉及市发改委、财政局、资规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业主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导的通知》,指导督促县区加大推动成立业委会(物管会)力度,全市1012个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物管会)811个,成立率80.1%,居全省前列。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政策、常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小区宣传栏、电子屏、智能平台,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知识,鼓励业主参与、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增强企业服务意识和业主理性消费意识。
三、关于您提出的“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建议
2023年,市物业管理协会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对2016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人员服务水平。我局督促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理顺收费机制”的建议
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普通住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由物业企业按实分摊、按实结算。物业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入和支出情况、公摊费用结余处理办法等。
2022年,为解决住房物业公共收费项目多标准乱、公摊过高不合理、企业分摊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市发改委牵头根据抽样调查的51个小区物业服务成本,会同我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区住房物业最本成本,会同我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区住房物业收费改革,出台了《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住房前期物业收费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将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日常运行维保检测费用、公共水电费用三费并一费,在省内率先实行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并制定公布了相应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3个等级政府最高限价。从2023年1月1日起,市区所有首开盘新建住房项目均要执行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政府指导价,已签订合同小区是否实行一费制,由业主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共同决定,三县可以参照执行。
为解决物业公共服务费相对稳定与成本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确保物业公共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此次改革还率先在全国建立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与工资物价挂钩联动机制,规定当宿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同步同比例调整新建项目普通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中人员费用部分,并按照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同比例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中耗材费用部分。为解决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质价不符问题,此次改革还率先在省内建立起了物业服务等级认定考核与惩戒挂钩机制。
2023年,市区已签合同小区已有37个实现了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三县也参照市区开展了一费制改革政策制定工作,其中泗洪县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一费制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宿迁市住宅物业服务提升年活动方案》要求,联合城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推进物业人员服务水平、消防安全管理、违法建设拆除、秩序维护水平、信息公示公开等“九大”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物业管理专项整治成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
联 系 人:鲍姝屾
联系电话:84387312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人代联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