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宿迁市1+X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公布《2025年宿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这份名录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监管领域,涉及278家单位。
据悉,《2025年宿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同时清晰界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义务。
本年度纳入我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计278家,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7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5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86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58家。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家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单位。名录结合重点单位实际排污情况、经营状况等,逐年进行动态调整。
那么,这些被纳入名录的单位,需要承担哪些生态环境法律义务呢?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根据《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要求,符合“双超双有”(超标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条件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2020年之后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025年底前应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此外,根据类别不同,各单位还应当履行其他的相关义务。对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来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来说,应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被列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需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提交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记者 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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