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宿办〔2024〕31号)文件明确的豁免企业审核把关不严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宿迁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宿污防指办〔2023〕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十六、豁免企业审核把关不严,宿迁市39个重点行业“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未经省级部门A级或引领性企业评定,直接实行重污染天气豁免。
二、责任单位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三、验收单位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改目标
严格重污染天气豁免企业审核把关,实施动态调整。
五、整改时限
2024年10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39个重点行业“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重新审核把关,分类处置。对已获得省级部门A级或引领性企业评定的12家企业实行重污染天气豁免政策;未通过省级部门A级或引领性企业评定的企业取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
(二)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审核把关机制,实施动态调整,对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应急管控豁免名单,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按规定取消豁免资格。
七、整改完成情况
对全市25家“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已重新审核把关,已评定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的12家企业实行重污染天气豁免政策;未通过省级部门A级或引领性企业评定的11家企业取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印发《关于取消江苏桐昆恒欣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1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资格的通知》(宿环办〔2024〕42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成立局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审核领导小组的通知》(宿环办〔2024〕49号),定期召开审核工作会议,对各地上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企业,研究会商审核把关,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实施动态调整。已完成整改,达到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已落实。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2日)向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监督电话(牵头验收单位):84338618
电子邮箱(牵头验收单位):sqdaqiban@163.com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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