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039 | 分类 | 市政府文件 土地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发〔2025〕3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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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市区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工作平稳有序,现将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级次
在维持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按照“稳 慎推进、财力不变、强化统筹”原则,延续市区目前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即市府新区、老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市级金库,苏宿园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区级金库,其他各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50%入市级金库、50%入区级金库。
二、相关要求
(一)各区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工作,不得随意选择或调整入库级次。
(二)各区缴入市库资金中,扣除市级计提资(基)金部分为区级收入,由市财政通过对下补助形式拨付各区,年底计入各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考核基数。
(三)各区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根据土地出让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缴纳应由各区承担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宿政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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