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大对科创载体发展支持力度,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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