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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3-10-25 来源:访问量:【字体:

《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为了方便开发企业、市民对政策措施的理解,进行解读如下。

一、问:针对提升商品住宅品质,如何操作允许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答:对于已公示未开工的开发项目,进一步简化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住房套型结构的审批程序,调整方案应保持原外立面效果,日照标准不降低,同时满足规划条件指标要求,方案通过审查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二、问: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如何优化的?

答:商品房实行“优质优价”,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切实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实现开发企业快速去化的同时,让购房者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住建部门配合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三、问:精准推送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退税等优惠政策是如何操作的?

答:税务、住建等部门将通过协同治税数据交换,精准定位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宣讲和辅导优惠政策。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清算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核准。经清算审核需要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发放清算结论,企业可在收到清算结论后及时申请退税。   

四、问:本次农房改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试点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档次。缴存金额从162元/月、220元/月、290元/月、360元/月、430元/月五个档次调整为200元/月、300元/月、400元/月、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八个档次,由农房改善农业转移人口自主选择。二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范围。贷款房屋范围由中心城区及洋河镇、宿豫区来龙镇、宿城区龙河镇镇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搬迁农户安置房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商品住房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搬迁农户安置房。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由不得超过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调整为15倍。

五、问:如何建立房票购房“房源信息库”,推进房票全城通兑?

答:各区建立房票购房“房源信息库”。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合作事项,签订入库协议,明确楼盘位置、现行市场化销售价格、购房优惠让利幅度、交付日期等。推进房票全城通兑,即允许被征收群众在中心城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购房地点,进一步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健康运行。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宿迁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六、问:房屋“换新购”服务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推出“换新购”服务模式,主要是为更好发挥一二手房市场梯度消费和联动效应,提升购房者换房效率,支持“以小换大”、“卖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上线“换新购”服务平台。“换新购”平台主要包括开发企业库(新建商品房房源库)、中介库。购房人可以将打算出售的二手房委托在库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然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并订购新房,缴纳意向金,锁定意向房源。在三个月内,若二手房被售出,则按照约定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履行购买新房手续。若二手房未售出,购房人可到开发企业处办理全额退还认购金手续,开发企业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问:如何优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优化主要是以“企业少跑路、部门多靠前”为原则,部分验收事项不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把关,但所有项目还需要按设计要求严格实施到位,同时开发企业要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完成验收手续,各涉房验收部门多加强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优化后开发企业可以对绿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照明工程、技防工程、人防工程、电梯检测、广播电视、通信、排水报装、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非住宅不提交)做出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完成各项验收,达到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时效目标。支持申请分期竣工核实,分期核实的建设项目范围、栋数等应与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按程序办理拆证。在分期竣工核实过程中,要确保住宅居住配套功能充分保障,主要包括停车位、“两房”等指标应满足规划条件设定的标准并作相应配备,以满足交付区域业主的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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