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允许社会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验收方式,也可以申请分阶段验收。对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事项,鼓励通过复核、校验相关测绘、监测、检验结果替代现场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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