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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