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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