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市政公用报装事项验收纳入联合验收,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明确验收事项,将验收分为主体验收事项和配套设施验收。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对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事项,通过复核、校验相关测绘、监测、检验结果替代现场验收。允许社会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验收方式,也可以申请分阶段验收。对联合验收采取鼓励引导等方式,不强制要求申请联合验收。(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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