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19784/2023-00057 | 分类 | 乡村振兴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农法〔2023〕1号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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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宿迁市小城市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6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小城市赋权工作部署,规范、优化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认领、实施,确保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赋权范围和方式
采取受理初审权与审批权适当分离的方式,将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行政权力事项的受理初审权限下放至贤官镇、马厂镇、高墟镇、王集镇、新袁镇、双沟镇、界集镇、来龙镇、龙河镇9个小城市,由小城市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具体承接行政区域内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的受理和初审。
二、运行机制
(一)小城市受理窗口。按照《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初审工作标准》(附件1),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引导投诉人填写《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附件2)。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于0.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协同”系统、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管理系统等方式上报至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小城市受理窗口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投诉方及被投诉方,调查了解、核实投诉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小城市所在地政府配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由投诉方、被投诉方、调解方签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制作终止调解意见书,加盖印章后分别送达相关各方。各县(区)要严格依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号)要求,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投诉与调解案件。同时,严格规范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格式文书与案卷管理。小城市受理窗口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暂时保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适时取回归档。
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书面告知投诉方。对于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按规定及时将投诉材料转至处理单位。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赋权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全市办件情况,适时对各县(区)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联合有关部门,对市辖区内农机销售、维修企业(网点)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产品与服务质量。
三、实施步骤
(一)承接准备阶段(2023年1月底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承接赋权事项的小城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明确相关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做好承接准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2月底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小城市便民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相关培训,确保具体承接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赋权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评价总结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县区及小城市便民服务中心针对赋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收集反馈,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和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各地对赋权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地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赋权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小城市赋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加强赋权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小城市赋权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2月10日前将《赋权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填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联系人:苏子云,联系电话:82289029,工作邮箱:nw84374135@126.com)。
(二)做好工作衔接。赋权部门不得以事项已下放为由,停止审批服务,要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全面实施阶段结束后,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对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事项,由赋权单位帮助指导整改,提高其承接能力,过渡期结束后,交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行使。
(三)强化监管检查。要积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机销售、维修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对被投诉对象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工作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深化对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让各方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促进社会各方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初审工作标准
2.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
3.赋权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1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初审工作标准
一、受理范围
(一)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产品质量、规格、计量、说明、包装、标志标识等方面的投诉;
(二)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与双方约定或农业生产要求有重大差距的投诉;
(三)对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四)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应当告知消费者享有相关权益方面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二)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四)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五)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投诉方式
投诉方式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含电子邮件等方式)和其它部门转来的投诉。
四、投诉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方姓名或单位名称(生产、经销、维修企业或作业服务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所购农机产品或维修机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日期、地点,购买作业服务的,还应包括作业约定等。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以及与被投诉方的交涉情况等;
(四)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双方约定、通信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时应核实原件;
(五)投诉请求。
附件2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
投诉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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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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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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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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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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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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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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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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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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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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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产品 情况 |
产品名称 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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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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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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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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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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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方情况 |
被投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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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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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生产企业 □经销商 □维修商 □作业服务方 |
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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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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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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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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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内容 |
质量问题 及损害事实 |
投诉问题类别:□产品质量 □作业质量 □维修质量 □售后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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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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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投诉方交涉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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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情况 |
是否受理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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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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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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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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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编号: 负责人:
附件3
赋权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填报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
人员类别 |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县(区)局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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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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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 小城市1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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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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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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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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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 小城市2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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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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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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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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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 小城市3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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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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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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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单位XX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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