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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5-06-25 来源:访问量:【字体:

主持人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日报、省广电总台、现代快报、扬子晚报、央广网、中新社、中江网、新闻传媒中心等。

今天发布会邀请的嘉宾是:宿迁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鹏同志;宿迁市司法局副局长 邱耀久同志;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银燕同志;宿迁市城管局副局长 许彬同志

发布会共有5项议程:一是发布《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二是介绍《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处罚措施设置相关内容;三是介绍犬只免疫和接种方面内容;四是介绍文明养犬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最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鹏同志发布《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

养犬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开展养犬管理地方立法是群众所盼、政府所愿、社会所需。2024年初,市人大将《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明确由公安局牵头起草。市公安局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原则,成立立法专班,制定起草计划,细化时间节点,让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实现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历经10个月和多次修改,《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最终由市人大通过、省人大批准,自202571日起施行。接下来,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情况:

一、《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特色做法

《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至第七条构成。明确了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覆盖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机制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的制度设计。

第二部分由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构成。明确了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条件、犬只临时寄养规定。

第三部分由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构成。明确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养犬行为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携犬外出的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设定。例如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避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二)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消防连廊、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部分由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构成。明确了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规定,疫犬、狂犬的处置规定,以及犬只留检、收容、领养的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由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构成。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创设了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罚则。

第六部分是附则,由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构成。主要包括养犬人的概念,以及《条例》施行时间等方面。

《条例》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实现我市依法养犬的全域覆盖,改变了各县养犬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厘清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三是细化犬只全生命周期管理措施,规范犬只登记、免疫、转让、弃养、收容、领养、经营、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四是有效平衡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利益,实现养犬权利与养犬责任相对等。

二、关于养犬登记的途径

市公安局已建立全市智慧养犬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犬主端、管理端、执法端和综合管理平台、收容留检平台(3+2平台),养犬市民朋友用手机登录APP“宿心办,在主页面找到养犬管理模块,可以查询法律法规、服务网点、办证流程等信息,按照指引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经属地派出所核准后,到自己选择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办理犬牌业务。

三、关于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充分调研,明确了我市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大型犬标准是:成年犬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体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体长是指犬只的颈部到尾根的直线距离(不计算头长和尾长)。烈性犬有包含藏獒、法国狼犬、罗威纳犬、灵缇等在内的36种,具有烈性犬血统的杂交犬只也视为烈性犬,具体名录在发布会后向社会集中公布。

我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

主持人

谢谢局长。下面请市司法局副局长 邱耀久同志介绍《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处罚措施设置相关内容

邱耀久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处罚措施设置两方面内容

立法背景

20203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对文明饲养犬只等宠物作了规定,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限养区范围。202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20213月制定公布了《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宿迁市区养犬管理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划定了市区的重点管理区范围,具体是: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宿新公路、宿迁大道、酒都路、雪峰山路、北京路、运河三号桥西沿运河向南、南京路、通湖大道合围区域以及市高铁商务区全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市民对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依法养犬的高度期待我市制定《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

处罚措施的设置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三十四条是罚则部分,针对养犬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处罚措施。为了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目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前,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对及时予以改正的,不再给予处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在十日内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养犬人超出规定的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在十日内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第二十五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消防连廊、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在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携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主持人

谢谢局长。下面请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银燕同志介绍犬只免疫和接种方面内容。

张银燕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犬只免疫和接种方面的情况:

第一,犬只免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二)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目前,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全市共有授权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83个,其中城区44个、乡镇39个,具体名单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网站查询。

犬只免疫后,需规范填写《犬类免疫证》,完整记录犬只基本信息和免疫情况。《犬类免疫证》需加盖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专用章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遗失或损毁须凭有效证明到发证点重新办理。

第二,犬只接种方面用于预防接种的狂犬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产狂犬疫苗需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狂犬疫苗需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各机构、单位均需通过合法合规途径采购相关疫苗,确保疫苗全程冷链运输,保证疫苗的效果。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都会向授权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免费发放国产狂犬病疫苗,免费为犬只接种。

规范养犬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条例要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文明养犬社会风尚的形成!在此,呼吁广大养犬人依法履行防疫义务,共同维护人犬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张局长。下面请市城管局副局长 许彬同志介绍文明养犬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市民健康和公共安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城管局就依法规范养犬,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向大家介绍以下情况:

一、重点查处的违法养犬行为

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部门,市城管局将依法严格查处以下影响市容环境、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养犬行为:一是违法占道、流动售犬行为,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摊位开展犬只相关经营。二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如: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将粪便随意丢弃在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旁或其他公共场所等。

二、执法有关工作

市城管局将加大公园、广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或市民举报的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劝导、警告,对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暂扣相关物品、责令整改等措施。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投诉举报渠道

如您发现违法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犬只粪便污染环境等属于城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请通过市民城管通、12345或者向现场巡查执法人员反映。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文明养犬体现市民素质,关乎城市形象。规范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需要每一位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也希望全体市民共同监督,携手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

谢谢!

主持人

谢谢许局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感兴趣的记者朋友举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自己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记者一】

主持人好,我是央广网的记者。请问这次制定的《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与2021年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不同?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司法局副局长 邱耀久同志回答

【邱耀久】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次制定的《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与2021年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位阶不同。《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是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地方性立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位阶高于《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二是覆盖范围不同。《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市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则覆盖全市范围;三是处罚措施不同。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只能援引上位法的罚则,不能创设处罚,《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则有权创设处罚措施,例如《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三十四条罚则部分,针对养犬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处罚措施。

谢谢!

主持人

谢谢邱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二】

主持人好,我是扬子晚报的记者。按照《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请问宿迁市哪些区域是禁止遛犬的?正常遛犬时应注意哪些事项?谢谢!

主持人

这个问题请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鹏同志回答

【杜鹏】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按照《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二)医院、学校和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游乐场等以老年人或者少年儿童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三)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档案馆、展览馆等公共场馆;(四)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教育基地等公共纪念性场所;(五)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六)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经营场所;(七)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规范设置禁入标识或者说明。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在重大节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规范佩戴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最大伸展长度不超过二米的牵引带(链)牵引,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三)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链)、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谢谢杜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三】

主持人好,我是中江网的记者。《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流动售犬等违法行为。但这类行为往往流动性强、隐蔽性高,容易和执法部门打游击。请问宿迁采取哪些措施来根治这一顽疾?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城管局副局长 许彬同志回答

【许彬】

感谢记者对流动售犬治理的关注。根治这一城市顽疾,我们已构建科技布控+精准打击+源头疏导的全链条执法模式:一方面,我们强化了科技赋能。利用智慧城管平台,接入城市各重点区域的监控摄像头,对易出现违法占道、流动售犬行为的地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系统能迅速自动预警,执法人员便能第一时间前往处置,极大提升了执法响应速度。另一方面,实行错时执法与定点值守相结合的模式。我们深入分析违法摊点的出没规律,在其经营高峰时段,如早晚高峰、夜间休闲时段,安排执法人员错时出勤,加强对公园、学校、商业街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同时,在一些流动摊点反复出现的重灾区,设置定点值守岗位,安排专人长期驻守,确保这些区域时刻处于监管之下,有效遏制违法现象的反弹。此外,我们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协作,引导流动售犬商贩入场规范经营。对于违法占道养犬行为,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也向养犬人宣传规范养犬知识,鼓励他们主动纠正行为,从源头减少违法现象。通过这些综合举措,我们有信心逐步根治这一顽疾,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与环境 。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谢谢许局长。由于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记者四】

主持人好,我是省广电总台的记者。犬只免疫是很多养犬人士关心的事情,请问我市是如何设置犬只免疫点的?以及如何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的?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银燕同志回答。

【张银燕】

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各县区在本辖区选取动物防疫、兽医人员、环保卫生等条件较好的动物诊疗机构优先布点。目前,市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共设置了20个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各免疫点在醒目位置公示强制免疫要求和各类免疫收费标准。其次,我市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制度,为规范犬类免疫证登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统一制式的《犬类免疫证》。截至目前,各地疫控机构共发放《犬类免疫证》26971本。最后,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狂犬病免疫。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狂犬病纳入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除日常通过犬只免疫点开展狂犬病免疫,每年还组织防疫人员走进社区开展狂犬集中免疫。市农业农村局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对所有动物诊疗机构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建立定期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的督导检查,督促规范开展犬只免疫、登记和管理各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抓住《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强科普宣传,打造一站式服务站,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谢谢!

主持人

谢谢张局长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会后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跟相关单位联系。请各位媒体朋友稍事休息,稍后我们举行下一场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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