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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索引号 014320291/2023-00385 分类 教育发展   教育    其他
发布机构 宿迁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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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0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不得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也不得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务”等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已审批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积极申办学资质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全市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正在开展分类审批审核工作,经审批审核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并实行一课一消。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资质后才能开展培训活动。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培训机构服务行为要遵守管理规范要求

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证照信息、员工信息、课程信息、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恶意涨价等均属违规行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全国校外培训家长端收取培训费用,所收费用必须纳入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发布广告,或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等违规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宿迁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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