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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4319856/2016-00057 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卫生    议案
发布机构 卫生计生委 发文日期 2016-06-27
文号 (2016)宿卫案字第2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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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的答复

                                                    

                                 2016)宿卫案字第29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的答复

 

赵春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调查与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列举许多实实在在的案例,指出了我市医疗机构中存在问题,您的建议很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是提高社会、群众医疗服务满意度的重要保障。根据您所提的议案,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  落实医疗机构规划,改善医疗条件。

我们正在制定“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政府也将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将改善医疗机构基础条件,鼓励升级晋等作为重要内容写进文件。同时要特别重视乡镇医院的发展问题,建立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机制,在土地规划、基本建设、人才引进方面给予鼓励政策。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水平。

积极争取市政府建立引进人才的保障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增加学习进修机会,留住骨干。我们始终坚持“靠大、靠外、靠强”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与大集团、大医院多形式合作,建立各种形式联合体。我市多家医疗机构和省内外三级甲等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如第一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南京鼓楼医院合作等,通过“引进来,派出去”的方法,邀请专家来我市坐诊,送年轻医务人员到上级合作医院进修,把这些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医院建成我们家门口的医院,带动我市医疗市场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每个星期六、星期天都有国内、省内大型三甲医院高级专家在我市医院坐诊、查房、手术。

三、  完善监督管理系统,控制医疗费用。

    1、加强物价管理。

一是医疗价格政策和规定方面。目前我市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项目规范之外需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有关部门会审。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公立医院药品加价率以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调整加价率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价主管部门后执行。

二是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方面。针对不合理收费问题,市物价局多次会同各县(区)物价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围绕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制度等方面。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除实施行政指导外,已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的,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管理力度,促进合理收费。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收费公示,要求其在门、急诊大厅、病区等位置利用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继续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对群众举报投诉医疗机构不合理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将及时受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确实存在不合理收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开展“三比”活动。积极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比服务、比质量、比价格”的“三比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控制医疗费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实行同城大型设备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监测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所有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并通过入路径率的考核,规范检查、合理收费,降低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

3、规范农合报销。我委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通过远程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督察,合管办每月结算前信息系统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重复住院等情况进行筛查,对不符合报销的情况新农合不予结算。通过开通短信服务平台,对参合群众就诊信息实行短信提醒,让患者能及时了解就诊报销情况,每月抽取部分出院的患者进行电话或者入户回访,全面接受患者监督。加强财务核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进销存账目进行严查,及时公示患者医疗消费情况,通过电话举报、投诉等监督方式,充分保障患者利益。

    四、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稳定医疗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促进全市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管理的若干意见》(宿政办发﹝201619号)。文件对我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法人治理、执业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委将和人社、物价、食药、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医疗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6627

 

 

 

 

联系人姓名:周东浩

联系人电话:84389316

      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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