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索引号 | 014319581/2021-00164 | 分类 | 社会救助 财政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惠民,惠农, | |
文件下载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 ||
时效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单位:宿迁市财政局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实施部门 |
1 |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101号) | 困难群众 | (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 民政局 |
2 | 尊老金补贴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1】197号) | 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 民政局 |
3 | 孤儿养育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江苏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江苏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
孤儿 |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5%确定 | 民政局 |
4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困境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其中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可参照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 民政局 | |
5 | 一次性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 |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困难对象 | CPI涨幅在3%(含)~5%之间,按低保标准的1/12发放;CPI涨幅在5%及其以上按低保标准的1/8发放 | 民政局 |
6 | 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 | ||||
7 | 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 | ||||
8 | 五保户物价补贴 | ||||
9 | 孤儿物价补贴 | ||||
10 | 城镇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 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对象 | 每人100元标准 | 民政局 |
11 | 农村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
12 | 节日各类补助 (月) | ||||
13 | 特困供养金(农村五保户供养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 |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民政局 |
14 | 特困供养金(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贴) | ||||
15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低保对象 | 根据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的差额计算发放 | 民政局 |
1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
17 | 60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65)224号) |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 因历史原因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 民政局 |
18 | 低保家庭内的困难残疾人残疾人生活补贴 |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10号)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和非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35%、非重度按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19 |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残疾人 | 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 ||
20 | 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2倍以内 | 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 ||
21 |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三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 | 按照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 |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 城镇120元/月·人、农村80元/月·人 |
民政局 |
23 | 全民惠民殡葬补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7号 | 具有宿迁户籍的城乡居民,不论在何地死亡、火化的,只要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并且按《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落实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均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政策 | 最高限额1000元 | 民政局 |
24 | 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 《宿迁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宿财社〔2015〕120号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 60元/月、100元/月 | 民政局 |
25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下达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29号)、《关于下达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宿财农〔2021〕24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12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26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 | 购机者 |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由省厅年度测算发布(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已公示) | 农业农村局 |
27 | 绿肥种植补贴 | 关于做好2020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0)8号) | 种植主体 | 15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28 |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 ||||
29 | 秸秆还田作业补助 |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 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7号) | 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 25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30 | 农机深松补助 |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0]10号 | 按作业规范实施深松整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农场或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 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31 | 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 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7号) | 以实际种植大户为主体,秋季作业为重点,鼓励整村整镇推进,在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补助给作业机手 | 4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32 | 渔民柴油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15〕451号) | 捕捞、养殖渔船 | 2015年起,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到2014年补贴水平的60%;从2017年起,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 | 农业农村局 |
33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关于完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宿农牧〔2020〕32号) | 养殖主体 | 病死猪体长大于50厘米(含),每头补助80元,其中养殖场(户)补助20元,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6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厘米的,每头补助50元,其中养殖场(户)补助15元,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35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 | 农业农村局 |
34 | 重大动物防疫病扑杀补助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 | 养殖主体 | 禽15元/羽、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只、马12000元/匹 | 农业农村局 |
35 | 稻谷补贴 | 《关于下达2020年度稻谷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0〕7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辖区2020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财建〔2017〕59号) | 稻谷生产者 | 50亩以上大户105元/亩,其他农户60元/亩 | 农业农村局 |
36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基本生活水电费补贴 | 《关于延续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扶贫政策的通知》宿扶办【2018】30 | 全市“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用水:一般贫困户和五保户按照月度用水4吨标准给予补贴,全年共补贴48吨水。用电:所有低收入农户享受每户每月30度的用电量补贴,全年享受360度的用电量补贴。 | 市扶贫办 |
3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1〕11号);《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下达2012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2〕189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宿财社〔2011〕10号)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机动轮椅车须符合国家标准(GB12955-2006)的相关规定,车主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年/人 | 市残联 |
38 |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托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6号) | 具有本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市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 高中阶段:不低于1000元/学生/学年;高等教育阶段:不低于1500元/学生/学年。 | 市残联 |
39 | 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 《省残联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18号) |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有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以下人员:1、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符合以下三种任意一条:(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选手(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2、获得省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3、驻宁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失业残疾配偶或子女。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
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需申报 | 市残联 |
40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1、《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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