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05-00001 | 分类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决定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发〔2005〕162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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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加强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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