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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144/2014-00005 分类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0-03-05
文号 宿政办发〔2010〕3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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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宿迁市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事件范围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依据其性质,共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信息报送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区的或有扩大升级趋势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二)国家和省、市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所作重要批示落实情况及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续报、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三)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及其他须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

(四)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包括日常应急值守工作动态、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专题材料等。

三、信息报送主体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市自然灾害类应急处置办公室、市事故灾难类应急处置办公室、市公共卫生类应急处置办公室、市社会安全类应急处置办公室以及其他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各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四、信息报送方式

(一)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现阶段以《专报信息》格式(见附件)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文字信息。文稿一律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4368000,传真:84368300。待全市应急平台建成后,通过应急平台系统报送文字、图像、音视频等信息。

(二)在事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及时书面报告相关信息。

(三)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可直接送达或经县(区)机要系统报送。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一)突发事件信息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后立即上报市政府,敏感类或有扩大趋势的一般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个别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要先电话报告并说明原因。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三)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搜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四)对突发事件处置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国家和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处置结束后要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并报送书面报告。

(五)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上报。无相关规定和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报送。

六、信息报送管理

(一)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年度考核。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的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经采用和被有关领导批示后,计作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考核积分。具体计分办法另行规定。

(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报送及时准确、信息质量高的进行表扬,对迟报、漏报和信息质量差的予以批评。

(三)对因迟报、漏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以及有意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一项重要内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报信息格式


主题词:行政事务  应急管理△  信息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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