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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全市12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272/2014-00022 分类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2-05-11
文号 宿安发〔2012〕8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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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12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今年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发现并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还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到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危险,经过现场勘察、部门确认和论证,报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对宿迁市205国道华集加油站路段等12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把事故隐患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加以部署落实,对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筹集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2011年市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继续纳入2012年市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年度未列入市级挂牌督办整改的其它较大隐患,实施县(区)级挂牌督办整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二、落实制度,扎实推进隐患整改
(一)严格执行督办查办制度。各专业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市级挂牌隐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进行查办,市安委办要适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对在隐患整改工作中出现的作风不实、整治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执行警示谈话制度。对隐患整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工作不到位的,安监部门与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同时,依据《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如因此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三)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验收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及时向专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专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确认后予以摘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限时完成。
三、明确责任,形成隐患整改合力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直接负责,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报送有关部门,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申请验收。
(二)各专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专业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和督查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相关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具体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行业主管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整改过程进行监控,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对整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整改一处、见效一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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