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181272/2023-00109 | 分类 |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应急发〔2023〕13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应急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pdf | ||
时效 | 长期有效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源头管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文件要求,我局对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严格审查标准。各地要及时学习掌握最新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安监发〔2012〕115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及审查许可工作;要安排专人每天登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与安全监管系统查看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承诺办理时限要求,及时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安全专家)依法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客观、公正地填写《现场核查表》,对于不符合项,实行“一票否决”,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尽快整改到位,及时复查整改情况,确保隐患闭环整改。
二是明确核查分类。《现场核查表》共分为3类,其中表(一)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商店和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表(二)适用于汽油(柴油)加油站、加油点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表(三)适用于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三是严格报告管理。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含加油站、点),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对在对现状评价报告审查时,应严密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对评价报告与现场的一致性,是否有漏项、法律法规不适用等情形,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坚决杜绝“以批代管”的问题,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规范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照审批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内容参照《现场核查表》进行,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闭环,企业存在否决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要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公示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宿迁”等信用网站进行公示;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及时通过局网站或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文件、材料、程序等,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及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的通知》(宿安监发〔2013〕1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