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3-00287 | 分类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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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职责,现公布一批涉及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18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25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阳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徐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26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洪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泗洪某热电有限公司将“#1、2循环流化床锅炉布袋除尘器改造工程”发包给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执法人员发现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1名员工李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25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采用双随机抽查模式,对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车间1名员工朱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9日,宿豫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朱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6月26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锅炉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高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