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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以案示警!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4320291/2023-00353 分类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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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企业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强化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案例一

2023年8月25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洁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葛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3年8月18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永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程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年8月23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环安局联合洋河新区环安局对宿迁松科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费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2023年8月8日,苏宿园区安监局对江苏桦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苏宿园区安监局立案查处。

案例五

2023年8月30,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华东金属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员工张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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