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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索引号 014320291/2022-01629 分类 政策解读   公路    其他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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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202211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123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公路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宿迁市实际,制定《条例》既非常必要,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公路事业,事关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以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强调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条例》的出台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决策。

(一)《条例》的制定是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农村公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组成部分。202061日,《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施行,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农村公路工作战略部署精神,为宿迁市农村公路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2022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将“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列为重点任务之一,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及有关要求。20221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把农村公路相关工作作为我省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必须做到立法领域向农村公路拓展、立法资源向农村公路倾斜、立法精力向农村公路聚焦。

二)《条例》的制定是服务和支撑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必要保障

农村公路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载体,实施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需要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引领城镇发展、优化农村布局、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今年起,宿迁市启动实施“美丽农村路”创建行动,按照“夯实公路基础、美化路域环境、提升服务品质、助推乡村振兴”的总体工作思路,推动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打造主体工程优质、附属设施完善、绿色生态优先、乡土特色突出、管护机制健全、服务成效明显、运营设施齐全、沿线群众获得感强的高质量“四好农村路”。根据创建计划,到2022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市乡乡都有“美丽农村路”,至2025年,全市将创建2000公里以上“美丽农村路”,实现“一路一风景、一村一幅画、一镇一特色”。

推进农村公路立法,构建全面、明晰、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将有助于打通乡村振兴“出”与“进”的“双向道”,有助于全市加快农村公路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三)《条例》的制定是打造交通强省建设宿迁样板的现实要求

农村公路是政治文明的生动实践,也是经济文明的有效抓手,更是群众获得幸福感的重要途径。建设方面,宿迁市通行政村双车道四级公路覆盖率、自然村硬化路通达率均达100%,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1474公里,路网密度达134公里/百平方公里。管理与养护方面,管理养护水平不断提升,路面使用性能指标值位居苏北第二;三县两区在苏北率先全部建成“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运营方面,宿迁市积极推进农村公路与扶贫、电商、文旅等融合发展,打造“特色致富路”“美丽农村路”“美好生活路”,在方便群众出行、推动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增收方面,创造了“宿迁经验”、形成了“宿迁样板”。为推进宿迁市农村公路工作高质量向前发展,有必要总结宿迁市农村公路发展成功经验与做法,结合农村公路工作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增加可操作性,增强地方特色。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运营与服务”“资金保障”和“附则”,重点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条例》梳理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宿迁市农村公路工作实际,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职责进行整理和细化:一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总体职责;二是明确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在规划编制、管理养护、安全监管、指导监督、运营支持、财政保障等方面工作职责;三是细化省《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是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二)细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为解决宿迁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并细化了具体标准。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农村公路管理方面,加强对农村公路超载超限的管理。一是明确除因田间作业需要短距离行驶的农业机械或者执行任务的军用车辆外,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二是规定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三是细化了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会商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的具体流程。

农村公路运营方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农村公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服务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

乡村振兴,交通先行。《条例》彰显为民情怀,对服务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公路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为立法目的,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二是发挥宿迁农村物流优势,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快递等融合发展;三是推进农村公路与物流融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依托农村客运站,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四是推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融合,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将农村公路的运营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实行一体化开发,实现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四)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资金是“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和运营的核心要素,多年来,农村公路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是掣肘基层农村公路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专章就资金保障事项作出规定。一是预算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来源保障,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来源,鼓励单位、个人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三是监管保障,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