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109 | 分类 | 政策解读 财政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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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数量逐年增多,经费需求逐年增长。因相关管理审核制度未完全到位,我市部分项目还存在经费偏高,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随意调整、期限过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规划编制与工程设计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条,对各部门职责分工、项目决策和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原因,界定适用范围包括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开展的发展规划、发展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研究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前期可行性研究等,明确发改、资规、重点办分别对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进行扎口管理。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预算安排。共四条,阐述项目审批执行流程、预算安排规范。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工程设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报市政府或市规委会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统筹安排资金。项目资金预算(概算)实行事先审核制度,明确项目“无预算不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施或调整的,需先履行决策程序后再提出经费意见。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共八条,规范项目政府采购及合同价款支付。项目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中标价格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概算)。统一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经费合同价款的支付节点、比例和程序。明确规划编制项目原则上应在2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或调整的,需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资金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共三条,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管理、审计监督、年度报告等职责,对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单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遏制。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强化计划管理。明确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和市重点办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作为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对项目计划申报、政策业务把关、审批流程管理、项目变更调整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了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的随意性。
二是注重政策衔接。《办法》在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出台的《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对项目决策、资金预算、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等相关环节进行规范,有效解决操作层面不规范问题。
三是突出绩效理念。按照财政资金“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对规划编制和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前期立项审查、招标控制价审核(评审)、公开招标采购、合同支付管理、项目变更审批、资金绩效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切实防范费用虚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