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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4-00574 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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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近日,市政府出台《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宿政规发〔2024〕4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见义勇为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全社会大力支持下,我市见义勇为工作蓬勃发展,见义勇为群体和个人层出不穷,先后涌现出朱士领、张森等50名省级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先进个人,16人被评为烈士。这些不断涌现的“平民英雄”虽然籍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但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不法侵害的危急关头都能挺身而出,用无私大爱、舍己为人的英雄壮举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弘扬了社会正气。2020年4月,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要求市级政府出台《实施办法》明确本级见义勇为人员评定的标准、程序和奖励金额。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起草,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通过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发函向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内部合法性审核、司法审核等,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6月27日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依据法律法规主要有《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9条,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评定流程、称号名称、奖励金额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称号授予

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市政府对个人或群体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明确了评定时间和名额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省级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评定为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称号总名额60名。考虑到与省级称号评定时间保持一致,《实施办法》明确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同时评选表彰宿迁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各5名。

(三)明确了见义勇为称号表彰奖励待遇

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对获得我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和群体,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和6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四)明确了实施时限

《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