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282 | 分类 | 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5月20日经市政府六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在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聚餐活动的加工操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加工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厘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细化任务、明确要求。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县(区)和市各功能区、市卫健委等市直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利害关系人等座谈会,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审议稿,2025年5月20日经市政府六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
第1-6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居配合职责,规定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收集登记活动信息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7-11条:明确培训和体检、承办者告知、登记提示、指导整改和资料归档等要求,规定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及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对告知情况进行登记,乡镇(街道办)负责安排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
第12-16条: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场所布局、贮存运输、餐厨具管理、留样等要求,规定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留存购货凭证,配备与贮存、运输、装卸和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制作和用餐场所、加工操作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17、18条:鼓励定点操办,乡镇(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农村集体聚餐相对固定的操办场所,鼓励证照齐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集体聚餐活动。倡导从俭聚餐,避免浪费。
第19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20条: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1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职责,织密管理责任网。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细化落实《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运行“双主体责任+四级属地”机制,构建“举办者+承办者自查自控、市县乡村四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责任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全域覆盖、责任有效衔接。
(二)规范流程,严控风险全链条。闭环管控全环节,建立“告知+登记+指导+追溯”全流程管理模式,严管食材采购、加工操作、餐厨具消毒等全过程,严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亚硝酸盐禁用、百人宴留样等关键控制点,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链条风险防控。
(三)共治赋能,构建长效新路径。多元共治推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群众监督”模式,鼓励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购买责任险、定点操办,倡导从俭聚餐,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精细化、可持续食品安全治理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