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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宿政规发〔20124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效防止水利、交通等设施以及土地资源遭到非法采砂活动的破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境内的所有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砂资源国家权益,保护水利、交通等设施完好。在本市行政区内开采砂资源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开采砂资源,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河湖采砂应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方可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和乱挖滥采。

三、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超越批准的区域范围采砂的,均属非法采砂行为。

四、我市境内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

(一)骆马湖保护区(包括骆马湖堤防工程,堤岸两侧坡脚外 1000米 范围,骆马湖航道、航道边坡 5米 及航标周围 20米 范围内,饮用水源取水口保护范围,湿地保护区,东部旅游风光带及输电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二)洪泽湖保护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洪泽湖航道、航道边坡 5米 及航标周围 20米 范围内,旅游风光带及输电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三)淮河、怀洪新河、沭新河、古泊河、柴南河、柴米河、老沙河、新伍河、友谊河、蔷薇河等河道全线;

(四)所有航道、航道边坡 5米 及航标周围 20米 范围内,堤岸坡脚外 50米 范围内;

(五)铁路两侧 250米 、铁路桥梁上下游各 1000米 范围内;

(六)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

(七)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米 范围内;

(八)大中型涵闸、抽水站、船闸、水电站上下游堤防各 1000米 、左右侧各 300米 范围内;

(九)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国防、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五、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禁采区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发放的,相关管理机构要依法组织清理整改,所有许可行为不得与本通告精神相抵触。

六、凡在本市行政区内非法采砂的或因采砂损毁水利、交通等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维护国家对砂资源的所有权,确保水利、交通等设施安全完好。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本通告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