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政规发〔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规定,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二、废止《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
三、废止《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8号)。
四、废止《宿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0号)。
五、废止《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7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