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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政规发〔202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规定,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二、废止《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

三、废止《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8号)。

四、废止《宿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0号)。

五、废止《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7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517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