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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宿政规发〔20201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立足我市自然条件,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全力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市中心城区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先规划后建设,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二)生态优先。城市规划中应当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海绵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三)安全为重。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海绵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

(四)因地制宜。根据宿迁本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科学规划布局和选用海绵设施。

(五)统筹建设。结合宿迁城市总体建设计划,在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

四、建设目标

围绕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节约水资源的整体目标,落实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最新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科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70%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取得较好成效,试点区实现7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面源污染(SS)削减率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在各类、各层级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相关要求。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绿地、水利等相关专项规划中。

(二)强化建设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1.土地供应阶段

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2.方案审查阶段

方案审查部门应当审查项目规划方案是否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3.施工图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海绵城市规划约束性指标、相关规范等要求。

4.施工阶段

在海绵城市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全过程组织实施。

5.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

6.维护管理

政府公共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建成后,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营维护;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1.海绵型建筑住区建设

结合绿色建筑建设相关要求,在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型公共建筑项目,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既有建筑与小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周边绿地及景观水体等逐步实施海绵化改造。鼓励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

2.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

已建道路和广场可在改造时通过增加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等方式收集、调蓄、利用雨水径流。新建城市道路应当结合道路红线内各类绿地空间、市政管网布局、道路横坡纵坡及断面形式等因素合理选用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蓄水模块等不同海绵设施。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非重载车辆通过路段,可采用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等海绵设施。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充裕时,在设置海绵设施时应当考虑消纳道路本身及周边地块雨水,发挥综合效益。

3.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加快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海绵体地表面积。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调蓄设施等,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逐步推广利用雨水调蓄设施进行园林绿地灌溉,强化雨水综合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设施鼓励采用透水铺装形式。既有公园、绿地进行改造时需落实海绵理念,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进行海绵化改造。

4.海绵型水系水环境建设

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涝泵站及新整治城市河道设计暴雨重现期达20年以上。实施河道环境整治,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逐步实施雨污分流,严控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推进沿河截流干管改造与切换,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规范重点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设施、入河排口等加强日常管理和治理。

(四)加强资金保障。市区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维护,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运行机制。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组织推进海绵城市试点、海绵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定期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影响项目按计划推进的部门或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各社会主体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和维护。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4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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