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是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发展的有效抓手。为了抢抓新一轮窗口期和机遇期,促进我市储能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目标定位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尽快引建一批储能产业项目,初步建立储能产业链条,不断扩大储能应用规模,从科技创新、推广应用、金融支撑等方面全力强化支持政策,将我市打造成在国内储能产业具有影响力的制造业基地。
二、支持重点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电化学储能、物理储能、氢能等先进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系统集成、建设运营、市场服务、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等重点领域。
三、支持政策
(一)加快项目招引建设。重点招引新型储能领域制造业企业。对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由各县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新招引的能为全市储能产业发展起支撑性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和重要补链企业,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内转移转化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奖补,每户每年最高100万元。围绕产业链上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对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50万元。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属于关键环节清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积极稳妥推进梯次利用产业发展和示范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提速提质。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新获批国家、省绿色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新型储能应用。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应按照功率10%的比例,通过自建、合建或者购买等方式,配套新型储能。对于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要求,积极争取省补资金。积极创建多元化的充、换电场景,满足更多电动车主的用电和出行需求。加快对本地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围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等领域应用场景择优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宿迁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及各县区相关基金引导作用,促进新项目落地转化,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快速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为优质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国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担保公司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对成效明显的,在金融服务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人才招引培育。加大对储能领域人才的招引和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3万元-200万元“购房券”,3万元-50万元生活补贴。对申报入选“宿迁英才”雄英计划的双创人才,给予3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双创团队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人才经费。优先推介申报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科技企业家”等人才计划,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推荐投融资项目。(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统筹、上下联动,扎实推进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建立定期会办机制,及时收集、协调、解决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立行业发展专家智库,从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聘请首席专家,常态化指导我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二)强化要素保障。对于先进新型储能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升帮办服务水平,强化水电气热、金融、人才等要素资源支撑作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畅通新型储能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全力推动储能项目快审批、快建设、快达效。
(三)强化建设标准。储能涉网设备应当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应当不低于2小时,采用锂电池技术的在不更换主要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充放电次数应当不低于6000次,充放电深度不低于90%,并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稳妥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四)强化安全管理。引导新型储能企业供给高安全、长寿命储能产品。明确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市内储能电站、用户端安全管理,提升各有关单位的风险预警与安全防范意识。探索试行新型储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积极引导我市储能企业探索建立电池回收网络渠道。
(五)强化集聚建设。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绘制产业链“四张图”“五清单”,通过政策激励、落实机制、组织推进,加强项目对接,促成产业上下游战略合作,强化产业链建链补链,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布局储能板块,加速形成储能材料生产、设备制造、系统集成、运行检测等重点点位,加快打造完整产业链条。
本政策措施中各项奖补资金,项目招引建设中的“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关资金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设备投资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按照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2:8比例分别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5:5比例分别承担。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