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以来,已成为行政许可机关、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广大特种设备经营主体的好评。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陆续出台一系列行政许可相关的政策文件,如2022年9月19日省局印发《关于深化“六减”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提出优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流程、压减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材料等工作举措。2022年12月12日省局修订了《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不规范行为,要求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该本办法要求,对评审专家实施内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022年先后发布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与2019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一并成为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的主要技术规范。上述新的政策文件的发布,亟须修订办法,贯彻落实新的要求,保持与现行制度体系一致。同时,鉴定评审作为行政审批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监管行风建设行动深化拓展,对评审人员队伍建设、评审程序规范性、评审纪律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需要修订办法,在制度上加以落实。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六减”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三、修订过程
今年2月份行政审批处向省局法规处提交申请,将办法修订列为202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4月份办法修订正式被列入省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4月底即完成办法初稿修改工作。因恰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公开招标,经研究决定待招标结束后,组织新一期鉴定评审机构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集中研讨。8月份组织召开办法修订研讨会,邀请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等鉴定评审机构和徐州、淮安、盐城、无锡等地市场监管局参加,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9日~9月19日在外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设区市局、鉴定评审机构、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订期间,参考了上海、安徽、湖南等地管理办法,取长补短,保持我省办法的全面性、科学性。同时参照总局管理办法(讨论稿)要求,做到与总局要求相一致。9月19日,审批处邀请南京、苏州市局、省特检院、省质检院等鉴定评审机构、1家企业代表,再次召开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9月29日,审批处召开内审会,逐条研究梳理办法条款,确定形成办法送审稿。10月18日,根据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报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鉴定评审纪律、管理和监督、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资质条件。办法第二章明确鉴定评审机构要求和鉴定评审人员要求,明确鉴定评审机构需制定的鉴定评审工作制度。将原办法要求鉴定评审机构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修改为评审报告批准人,更符合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新增明确鉴定评审组长需具有12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
(二)评审时限要求调整。依据评审准则,调整评审完成时间,由原来的要求鉴定评审日期在3个月内,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A级锅炉安装和其他项目分别限定时间为60个工作日、2年、1年内完成,见办法第十一条。修改评审材料审核时限,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明确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修改的,修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用时。
(三)进一步明确鉴定评审纪律。为贯彻落实行风建设要求,办法第四章专门描述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需要坚守的工作纪律。参照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准则要求中评审人员禁止行为,办法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明确发现鉴定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直接停止评审资格。第三十四条明确鉴定评审机构存在违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或停止评审工作处理。
(四)新增内容。增加评审工作原则,见办法第四条;增加鉴定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回避原则,见办法第十四条;对无法正常接受鉴定评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终止办理程序,见办法第十七条;增加鉴定评审档案保存期限要求,见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删减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鉴定评审一般在工作日开展的要求。因已在鉴定评审机构要求中做出相关制度要求,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关于培训、考核等工作要求。
(六)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办理。符合免评审换证情形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具体不适用情形不再赘述,并重申同一许可对象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七)关于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将鉴定评审通知抄送评审对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选派执法人员担任观察员。原办法为可派可不派,部分市场监管局提出对观察员不作要求。经研究,鉴定评审时观察员参加,作为第三方可以对评审机构、评审对象评审过程实施监督,同时掌握评审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证后监管,决定保留并要求观察员必须参加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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