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政社局(政社办、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提升道路命名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城乡道路命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道路命名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彰显文化、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易记”的命名原则,着重体现当地人文历史和地域特色。
二、把握道路命名范围
本通知所称城乡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各类市政道路,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及所辖村(社区)内硬化公共道路,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道路。
三、遵守道路命名规则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则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应当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同一县区、城乡不同区域的道路命名都应有章可循。
(一)专名使用规则
1. 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坚决杜绝“大、洋、怪”等不规范名称。
2.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不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
3.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4.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5. 不得随意以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等难以表达地名含义的名称命名。
6. 专名字数一般应限定在4个字以内。
7. 市区范围内城乡道路不应重名、同音,各县辖区内城乡道路不应重名、同音。
8. 未开工建设的规划道路一般不予正式命名。
(二)通名使用规则
城市道路通名以“大道”“街”“路”“巷”为主;乡村道路通名以“路”“巷”为主,避免使用“大道”“大街”为通名。
1. “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可称“大道”,兼具商业功能且较为繁华的可称“大街”。
2. “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长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支路、乡村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可称“街”。
3. “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长度500米以下的规模较小道路、生活便道,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方位词使用规则
1. 长度5000米以上的“路”,应当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命名,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中路”“××西路”。
2. 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需使用同一专名,可以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北××路”“南××路”。
(四)更名销名规则
1. 道路名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必要不更名。道路名称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道路名称,一般不得更名。
2. 道路实体消失后应当及时注销名称。
四、规范道路命名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命名更名、标志设置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管理工作。
1. 提交申请。城市道路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道路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初步命名方案(即申请书,含道路名称、汉语拼音拼写、起止点、长宽、地名含义、位置示意图等,见附件1),对已建成但未命名以及确需更名的道路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提出初步命(更)名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乡村道路初步命(更)名方案,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2. 审核办理。县级民政部门履行实地踏勘、综合评估、修订方案、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后,形成道路命(更)名建议方案(市辖区建议方案需经市民政局审核),提请县(区)相关会议审议,申报单位、标志设置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
3. 批准命名。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形成部分道路命(更)名的请示,附综合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县民政局将请示报送县政府批准,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将请示报送市政府批准。
4. 备案公告。各县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道路命(更)名备案报告等材料,直接送达市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材料,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命(更)名由市民政局负责备案公告。
5. 设置标志。在道路命(更)名批复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宿迁市道路地名标志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制作、安装道路地名标志。
五、落实道路命名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道路名称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和载体。当前,我市城乡道路擅自命名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驻所尚无准确地址,大量村庄道路和乡村产业、文旅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相关道路未予正式命名,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判形势,积极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清理后的统筹应对,固化地名管理职责分工,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道路命名管理工作。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优化地名管理内设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高效运转。
(二)完成重点工作。按照“三年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全力推进“乡村著名行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制定行动方案,强化培训督导,精心组织实施。以乡镇(涉农街道)为单位,系统梳理排查镇村两级应命名未命名道路,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特色资源,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村级议事协商机制作用,集思广益、凝聚民心,加快乡村道路命名申报进度,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在此基础上,以乡村地名采集上图标注为牵引,扎实推进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地名信息深化应用和地名赋能产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确保到2024年底,全市已建成城市道路和30%以上的乡镇(涉农街道)乡村道路全部完成依法命名和标志设置工作。
(三)规范地名使用。城乡道路依法命名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样式规范、位置合理、数量适当,并建立联合验收、常态巡检制度,对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设置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到位。主动协调公安机关,依据标准地名有序编制、安装城乡门楼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在各类标志标识、法律文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公文证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信息。各地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融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宣传典型案例,展示命名成果,推广标准地名。
附件:1. 道路命名更名方案示例
宿迁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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