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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8 来源: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局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和公示工作要求,深化药品价格治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群众营造质优价廉的购药环境,结合我市药店数量较多,存在部分药店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差异大、医保支付药品价格较非医保支付销售价格高等问题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医保基金管理职责,督促医保定点药店严格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定价出售药品,市医保局建立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实现定点药店相关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全市众数或不高于省阳光招采系统挂网价格,纳入医保支付结算的售价不高于非医保支付结算的售价,推动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二、工作对象及内容

价格监测对象是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价格。医保部门按季度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提取并分析定点药店结算数据,排查医保支付金额排名靠前,并且与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省阳光招采系统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价格众数、网络药店销售价格等比对差异较大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形成药品价格监测结果,相关药店对照自查整改并作出书面承诺,对于不及时整改的定点药店,由医保部门进行约谈处理。

三、实施步骤

价格监测实行市县联动、整体推进,具体分为价格比对、监测分析、治理整改、成果应用四个阶段。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市综服中心负责提取上季全市医保定点药店结算数据,30日前,市局价采处负责比对药店药品价格,县区医保局根据当地实际上报药品价格风险品种;每季第二个月15日前,市局根据价格监测分析结果、县区上报风险药品、群众投诉较集中及其他渠道反映价格定价异常的药品形成全市当季价格监测药品销售清单,并以统筹区为单位点对点发送药店销售风险药品情况;30日前,各统筹区对相关药店进行提醒、约谈,要求药店合理定价;每季第三个月向社会公开发布药品监测信息,对拒不整改的视情况进行相关处理,报省局进行信用处理。

(一)价格比对阶段

价采处从定点药店结算数据中筛选交易金额、销售量排名靠前的西药、中成药各20种,将其销售价格与集采药品价格、可替代产品价格、非中选产品价格、平台挂网价格及网络销售价格进行横向比对,统计价格差异情况。各县区医保局结合当地实际,向市局报送药店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名单。

(二)监测分析阶段

选取价格比对差异较大、县区报送名单、群众价格投诉等渠道汇集的药品品种进行价格监测分析,在全市销售价中确定最高值、最低值、众数及众数占比、网络售价、平台挂网价等信息,结合药品进价和医保支付情况综合分析,形成分统筹区的明确到具体药店的监测药品销售清单。同步随机抽取往季清单中的药品销售价格进行纵向对比,高于合理定价的一并纳入当季监测清单中。

(三)治理整改阶段

各统筹区依照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对监测药品销售清单中涉及的定点药店发送提醒函,要求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视情况对药店进行约谈。月底前各统筹区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局价采处。

(四)成果应用阶段

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一览表》并多渠道发布;监测分析成果与待遇处制定年度病种分值目录、监督处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共享应用;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省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情况上报省局,供其在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中参考;药店销售价格普遍较医疗机构低的,基本信息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议价时参考,同时作为医保中心与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谈判的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县区医保局要提高认识、主动融入,将药店药品价格监测作为维护基金安全、推进集采药品落地的突破口,作为医保支付改革的协同工作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工作见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的要求,切实落实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县区医保局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在工作过程中主动学习思考,会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和重要问题,切实提高业务能力。

(三)注重引导鼓励。协助药店在省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自行比对,引导药店主动发现并调整明显偏高的药品销售价格,鼓励门诊统筹药店配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四)营造良好氛围。以药品价格监测公示为契机,向群众广泛宣传药品在不同医院之间、在医院药店之间存在价格差异情况,引导参保群众关注定点医院、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情况,形成群众支持、参与监测的良好氛围。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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