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合理转外就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转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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