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新调入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新调入乙类药品、新调入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
三、明确待遇保障政策
《2024年药品目录》新增的65个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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