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来源:宿迁市医疗保障局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1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新调入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新调入乙类药品、新调入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

三、明确待遇保障政策

2024年药品目录》新增的65个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