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执行县级医院价格90%,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十元及以上保留到元,十元以下保留到角,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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