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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7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完善地方质量奖励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521”工程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市内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

除市长质量奖外,每年可以评定若干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前款奖项均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以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工作规则,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具备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精通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信用承诺、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前款涉及的证明事项,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注重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信用承诺、内部核查、网络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前款涉及的证明事项,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第十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能力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每年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当年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确定不同行业的具体评奖名额,并结合当年申报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当年申报评审工作安排,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上报真实性承诺、申请表、卓越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值分别占总评分值的30%和70%。

第十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评审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对未能通过资格审核和书面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制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以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确定市长质量奖以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通过公示的候选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推广相关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弘扬其“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后,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奖牌和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专家违反工作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获奖组织进行跟踪回访。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于2012年9月6日发布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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