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招商与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4〕3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近)零碳园区培育及建设。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4〕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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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宿发改资环发(2024)98号文 附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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