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户宿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户宿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宿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实施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落户宿迁的拨投结合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江苏产研院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双方合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尚处于概念验证阶段、已初步显现商业价值并通过技术可行性验证的中早期科技成果项目;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等。
第三条 拨投结合是指将用于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在创新项目中的引导作用,分担创新项目研发风险,以市场化方式合理控制项目研发成本,并将技术增值部分赋予项目团队。
第四条 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宿迁产研院”)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宿迁产研院是市级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配合江苏产研院开展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宿迁产研院指定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产研院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
负责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拨付及管理。
第五条 重点项目聚焦宿迁市“615”产业体系、“4+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3+1+X”未来产业发展,主要从江苏产研院本部、各专业院所、重大项目公司衍生孵化项目以及宿迁产研院向江苏产研院推介的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二章 实施流程及权益转化
第六条 重点项目按照论证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一)论证立项。论证立项工作由江苏产研院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县区、功能区(以下简称“板块”)人员参加,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研发任务、技术指标和成果、建设里程碑节点、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内容,按江苏产研院有关程序审议决策。
(二)项目实施。
1.成立项目公司。对江苏产研院立项项目,由项目团队、江苏产研院有限公司、宿迁产研院公司、落地板块以及其他有意向的投资主体协商签订《公司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团队不得转让其股份。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重点项目总预算的10%,并以现金方式缴纳,江苏产研院有限公司、宿迁产研院公司、落地板块出资主体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同比例实缴到位。江苏产研院公司、宿迁产研院公司、落地板块出资主体可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2.签订研发合作协议。重点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研发合作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项目资金各拨付主体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研发合作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拨付。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市级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4,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3.项目管理。重点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江苏产研院牵头、宿迁产研院配合,项目团队应围绕《合作协议》,认真履行责任,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重点项目研发合作期内发生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江苏产研院提交申请。
(三)项目验收。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项目公司应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江苏产研院会同宿迁产研院、落地板块等共同开展结题验收工作。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对符合尽职免责原则的,不再追回已使用的研发合作资金,江苏产研院及各参与方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因出现重大风险或不可抗力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协议约定中止项目合作;因重大风险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按协议约定终止项目。
(四)权益实现。
1.权益转化方式。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各方研发合作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转化。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或组合使用,具体包括:
(1)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出资方获得项目公司相应股份。股权转化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及计算起止时间与江苏产研院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原则上,股权转化的交割应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时完成,如果交割时间不一致,应确保研发合作资金出资方应得的股权比例不被此轮融资稀释。如项目团队选择返还超过三分之二的研发合作资金的,应取得江苏产研院和宿迁产研院的同意。
(2)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各方返还研发合作资金。返还的金额为应返还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之和(利息及计算起止时间与江苏产研院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交割应于外部投资资金进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2.权益的处置。研发合作资金在退出项目公司后,应原路返回至各出资主体,继续用于支持后续项目实施。股权转化后获得的收益部分,也应按比例返还至相应的资金池。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重点项目资金分为研发合作资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两部分,宿迁方面各阶段出资应与江苏产研院方面同步到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对落地市区的重点项目,江苏产研院与宿迁产研院、落地板块按1:0.5:0.5的比例予以支持;对落地三县的重点项目,江苏产研院与落地板块按1:1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八条 市政府和江苏产研院按照1:1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研发合作资金,根据项目落地投资需要进行资金支持。宿迁方首批专项资金于机构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保障到位,共计1000万元,后续经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项目进度、建设成效等,按照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预算并保障到位。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研发合作资金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2.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
3.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实验室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4.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5.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6.其他可变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二)经费拨付流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国资委拨付至宿迁产研院公司,通过宿迁产研院公司进行实缴,宿迁产研院公司依据《投资协议》履行注册出资手续;研发合作资金通过宿迁产研院进行拨付,需要拨付研发合作资金前,宿迁产研院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研发合作协议》将项目经费足额拨付至宿迁产研院。
第四章 监督评价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预算管理。宿迁产研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拨投结合重点项目年度预算,报理事会审核,并在年度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进行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宿迁产研院应督促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重点风险决策一票否决等相关事项。加强研发合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项目公司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保留要求项目公司退还已拨付资金的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遵循“周期性考核、政策性优先、兼顾经济性”的原则,以项目建设期为考核周期,充分考虑拨投结合重点项目政策目标,合理评价项目实施总体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在《公司投资协议》《研发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提出基本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考评方案,江苏产研院牵头全程做好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工作。市科技局、宿迁产研院每年分别向市政府和理事会书面报告一次项目整体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重点项目考核评价结果与项目经费后续规模、拨付水平等挂钩。宿迁产研院应结合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和职能部门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绩效与投入挂钩,不断提升实效。
第十五条 研发合作期内,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不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容错机制。“拨投结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以整体实施情况评判项目风险,一般不以单个项目完成情况评估认定风险,合理容忍投资风险,不将正常的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全市拨投结合重点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宿迁产研院完善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重点项目拨投结合资金预算编制,设立并保障“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指导宿迁产研院做好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宿迁产研院主要配合江苏产研院完成立项论证、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权益实现、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做好项目落地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主要负责拨投结合重点项目具体承接和服务工作;保障项目资金;制定完善的工作程序;积极推送优质项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江苏产研院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地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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