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570316779/2015-00052 | 分类 |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残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残联发〔2015〕70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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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关于印发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残联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 年度休假计划表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1:
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宿人社发〔2014〕229号),现制定我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其他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在下年度抵冲。
二、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1.各处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应集中安排,一次休完,一般不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2.各处室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时,应根据个人意见和处室总体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处室人员的年休假时间。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应在当年11月前制定完成,经会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
3.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应提前14个工作日申请,各处室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及时统筹安排。各处室要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和工作人员年休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台账,并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和上一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年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后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须更改的,应由本人在14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调整年休假计划,并作出具体情况说明,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5.本实施办法从20l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宿迁市残联工作人员 年度休假计划表
处室:
处室 (单位) |
姓名 |
上年度请休假情况(天) |
本年度休假计划(天) |
处室 负责人签名 |
本人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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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病假 |
年休假 |
工作 年限 |
应休假 天数 |
计划安排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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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批: 年 月 日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