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469760234/2025-00007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解读,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8日,我市出台《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宿公积金委〔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制度试点。通过2年的试点实践,试点工作整体情况符合预期,社会反响较好,充分证明《办法》是符合实际,具备可持续性。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需求,决定常态化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工作。
二、政策内容
(一)缴存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缴存申请材料及缴存方式
1.缴存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民丰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个人I类借记卡。
2.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托收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当日,其他为每个月15日,之前月份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起始日期以第一次汇缴成功的日期为准。
3.办理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相关材料至全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或使用宿迁公积金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置5个基本档次,分别为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超过2500元/月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后,可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沿用原账号。
(六)住房公积金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租房自住的;4.账户封存满半年的;5.出境定居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且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次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若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中无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记录,以最低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