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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索引号 053533505/2016-00004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邮政    其他
发布机构 宿迁邮政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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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邮政业监管信息,增强邮政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和规范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国邮发【2007】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监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邮政局和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部署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综合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各办事处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
    ( 一 ) 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
    ( 二 ) 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地方性法规。邮政监管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 三 ) 江苏省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局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 四 ) 江苏省邮政业统计信息。
    ( 五 ) 邮政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 六 ) 由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七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 八 ) 江苏省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及处置等情况。
    ( 九 ) 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公务员管理有关信息;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信息。
    ( 十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局综合处提出申请,经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本局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是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凡是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局内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以《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目录所列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须填制《江苏省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表1),可采用信函、传真、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综合处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情况,办公室及时填写《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处理单》(详见附表2),送相关处室处理。相关处室按时限要求办理后,及时将相关材料送综合处留存。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必须保密先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必须经综合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可以当场答复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提供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处室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处室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对申请人收取检索、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局办公室印章。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纪检监察室受理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网上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应纳入局机关年度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照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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