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53533505/2021-00094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邮政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邮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先行官,大动脉,微循环,快递企业,快递服务,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市快递业发展迅速,增长态势明显,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的物资运输、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电商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了快递业在经济社会“大动脉”“微循环”里的“先行官”作用。在加快发展过程中,行业面临的制度层面问题愈发突显、亟待解决,如快递服务规则不够明确、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末端服务能力不足、寄递渠道安全压力较大、快递包装浪费和污染等。制定出台《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适应我市快递业快速发展的趋势,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优化行业政策环境、提升快递服务质效,促进全市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用邮需求。
二、重点内容
《办法》共34条,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时,立足我市快递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明确了基本制度要求、快递服务规范标准、促进农村快递业发展、包装绿色环保要求等事项。
(一)明确了快递市场管理基本要求。《办法》第6、7条明确了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9、10条明确了快递企业经营许可和末端网点备案的规定;第15条明确了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第31条至第33条明确了日常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明确了快递服务标准。《办法》第11条至第14条明确了在收寄环节应当遵循的验视物品、查验身份、报送信息、签订安全协议、不予收寄情形、贵重物品收寄等方面的规定;第16、17条明确了快递安全检查和用户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8条至第21条明确了在投递环节应当遵循的按约定信息投递、保障用户权益、收件人验视签收、使用智能快件箱、支持联收联投等方面的规定;第23条至第27条明确了末端网点管理、快递查询、纠纷处理、损失赔偿、规范分拣等方面的要求;第29、30条明确了配送车辆管理和业务高峰期保障的要求。
(三)明确了农村快递业发展重点。《办法》第8条明确了优化城乡快递末端节点布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快递和城乡末端设施建设;第22条明确鼓励快递企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扶贫创业基地等设立快递末端网点,服务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
(四)明确了快递包装绿色环保要求。《办法》第28条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鼓励快递企业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者利用垃圾分类设施引导收件人配合包装材料的分类回收以及循环使用,实现包装材料绿色化、减量化。
三、主要创新点
(一)加强快递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快递业发展规划要求,引导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快递与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制造业协同发展。
(二)深入推进“快递进村”。持续推进快递向农村纵深发展,充分调动邮政、快递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开展联收联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补齐农村快递末端发展短板。
(三)解决快递车辆通行问题。邮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合作,推行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外观标识管理,给予快递服务车辆通行权利,督促快递企业保障配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